“小黃車”商標被駁回

近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拜克洛克公司)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2018年8月13日,因不服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115477號《關于第22501647號“小黃車”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拜克洛克公司將商評委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

根據(jù)中國商標網(wǎng)數(shù)據(jù),第22501647號“小黃車”商標由拜克洛克公司于2017年01月04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時間記錄裝置;辦公室用打卡機;衡器;量具;揚聲器音箱;照相機(攝影);運載工具用自動轉向裝置等第9類商品上。

隨后,該商標被商標局駁回,拜克洛克公司公司不服商標局的決定,繼而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

2018年6月29日,商評委針對拜克洛克公司就訴爭商標提起的商標駁回復審請求作出復審決定。商評委在被訴決定中認定,訴爭商標與兩引證商標——第17541750號“小黃車”商標、第18798383號“小黃車”商標,均為文字“小黃車”,構成近似商標(兩個引證商標早在ofo提出更名之前就已經(jīng)對“小黃車”的商標提出了注冊申請)。據(jù)此,商評委對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最后更新時間:2018-09-18 閱讀: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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