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院闡明如何審查商標中的外國文字問題

不久前,歐盟普通法院在針對布魯塞爾上訴法院請示的一起商標侵權(quán)案件的初裁中,闡明了如何審查商標中外國文字的問題。
 
本案中,原告Loutfi公司(Loutfi Management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和被告(AMJ Meatproducts and Halalsupply)都銷售清真肉食。原告的引證商標中包括共同體商標,兩商標都使用在29、30類的商品上,均由紅色的橢圓以及圖形內(nèi)的白色及綠色文字組成。
 
本案涉及的商標的文字部分均由拉丁文字和阿拉伯文字組成。被告標志中的拉丁文字部分(EL BAINA)和原告商標對應的部分(El Benna/El Bnina)在發(fā)音和視覺效果上都很相似。在含義上,El Benna表示“美味”,El Bnina表示“柔軟”,El Baina表示“景象”。審理過程中,對于本案涉及的“適用《歐共體商標條例》第9條1(9)判斷商標的近似和混淆時,是否應當考慮外文的發(fā)音及含義”的問題,布魯塞爾上訴法院請求歐盟法院做出初裁。歐盟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做出C-147/14號初裁指出,在涉案的歐共體商標和標志的相關(guān)公眾如果對書面的阿拉伯文字有基本的了解,那么商標中的阿拉伯文字的含義和發(fā)音就應當予以考慮。
 
歐盟有23種官方語言,此外因為國際貿(mào)易等各種原因,還存在某些地區(qū)性的語言,以及非歐盟的語言。阿拉伯語屬于非歐盟的語言,對歐盟而言,屬于“外文”。含有非歐盟語言的標志(含有外文的標志)申請注冊商標時,不管是成員國的商標局還是歐盟內(nèi)部市場協(xié)調(diào)局,在一般消費者不能理解相應外文含義時,通常允許其注冊為商標。這也就意味著,即使是有描述性或者是通用名稱的外文也可能注冊為商標。但是,在異議案件中,普通法院曾經(jīng)有過案例并沒有考慮外文的含義。在侵權(quán)案件中,國內(nèi)法院一般會綜合考慮相關(guān)標志的各種要素。
最后更新時間:2015-12-23 閱讀:2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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