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zhí)行,現對《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27號),推進稅務部門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改進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在廣泛聽取各有關方面意見,多次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對《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fā)〔2009〕124號)進行了全面修訂,制定了本《辦法》。
 
二、《辦法》要點解讀
 
(一)擴大適用范圍
 
《辦法》在國稅發(fā)〔2009〕124號規(guī)定適用的稅收協定條款范圍基礎之上,將適用范圍擴大至稅收協定的國際運輸條款和國際運輸協定。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待遇適用統(tǒng)一規(guī)范的管理流程。
 
(二)取消行政審批
 
《辦法》取消了國稅發(fā)〔2009〕124號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條款的行政審批。《辦法》規(guī)定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基本模式是: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如實申報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報告表和資料。在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應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出并提供相關報告表和資料。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協定規(guī)定扣繳,并將相關報告表和資料轉交主管稅務機關。非居民納稅人應享受而未享受協定待遇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稅務機關將對享受協定待遇的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實施后續(xù)管理。
 
(三)簡化報送資料
 
針對行政審批模式下,稅務機關往往要求非居民納稅人提供大量第一手證明資料,且各地操作口徑不一的問題,《辦法》對非居民納稅人申報享受協定待遇時需提供的資料進行了簡化,切實減輕非居民納稅人的辦稅負擔。非居民納稅人在申報享受協定待遇時提交的資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信息報告表。非居民納稅人需填寫適用于自身情況的《非居民納稅人稅收居民身份信息報告表》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報告表》,共兩張信息報告表。除核心證明和資料外,其他資料信息采集的方式調整為由非居民納稅人填寫信息報告表,這將大大減輕非居民納稅人的資料提供負擔。
 
2.核心證明與資料。非居民納稅人需提交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享受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和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可以相關法人證明或護照復印件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無法提供前述證明的視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另外,非居民納稅人需提交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權屬證明資料,主要包括非居民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營業(yè)利潤、國際運輸所得、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各類勞務所得等,與所得支付方簽署的合同或協議;非居民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決定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非居民納稅人享受退休金、學生等條款協定待遇無法提供與取得該所得相關合同的,可提供支付憑證。
 
3.其他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資料。如其他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特定條款稅收協定待遇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需提交特定證明資料,非居民納稅人應在申報享受協定待遇的同時提供有關證明資料。例如,非居民納稅人通過委托投資的方式從中國境內取得股息或利息所得,需享受稅收協定股息或利息條款協定待遇,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委托投資情況下認定受益所有人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4號)的規(guī)定,提供代理人聲明和證明非居民納稅人為該所得受益所有人的資料。
 
4.非居民納稅人自行提供的其他資料。非居民納稅人可自行選擇是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其他能夠證明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資料。非居民納稅人選擇提供其他資料的,有利于主管稅務機關了解和判斷非居民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非居民納稅人不提供其他資料的,不影響非居民納稅人申報享受協定待遇。
 
下列資料有利于主管稅務機關了解非居民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享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條款待遇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財務報表、集團股權結構等;享受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待遇的,還可提供專利注冊證書、版權所屬證明等;享受獨立個人勞務條款待遇的,可提供登記注冊的職業(yè)證件或職業(yè)證明、在中國境內的居留記錄等;享受非獨立個人勞務(受雇所得)條款待遇的,可提供在中國境內的居留記錄;享受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的,可提供學?;蜓芯繖C構的資質證明;享受藝術家和運動員條款待遇的,可提供由文化部、體育總局等主管部門出具的政府間文化、體育交流批件或公共基金、政府資金資助證明;享受學生條款待遇的,可提供學生證或實習證明。
 
前述各項資料,根據非居民納稅人需享受協定條款的不同,定期或一次性向主管稅務機關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雖然在《辦法》規(guī)定的特定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可免于向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就享受同一條款協定待遇重復報送本《辦法》規(guī)定的資料,但非居民納稅人在每次納稅申報或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扣繳申報時,仍需在納稅申報表中申報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情況。
 
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也應如實進行納稅申報或扣繳申報,并報送與享受協定待遇相關的報告表和資料。
 
(四)明確權利義務
 
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協定待遇,在實施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管理的情況下,應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出。非居民納稅人對證明自己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負有舉證責任;對如實填報信息報告表并提供《辦法》規(guī)定的資料負有責任。
 
扣繳義務人對取得非居民納稅人填寫的信息報告表和《辦法》規(guī)定的資料并轉交主管稅務機關負有責任??劾U義務人應當對非居民納稅人填寫的信息報告表中“扣繳義務人使用信息”部分內容與非居民納稅人需享受協定條款的法律條文進行比對,對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依協定扣繳。如非居民納稅人未向扣繳義務人提出需要享受協定待遇,或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和相關報告表填寫信息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扣繳義務人依國內稅收法律規(guī)定扣繳。
 
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情況進行后續(xù)管理,根據后續(xù)資料查驗情況可相應采取要求補充資料、追征稅款、行政處罰等管理措施。
 
(五)管理環(huán)節(jié)后移
 
取消行政審批后,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監(jiān)管向事中和事后轉移。非居民納稅人填報的信息報告表與納稅申報或扣繳申報主表之間存在勾稽關系,信息報告表填列信息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不能申報享受協定待遇。稅務機關應加強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后續(xù)管理,準確執(zhí)行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防范稅款流失風險,具體后續(xù)管理規(guī)程將另行制定。
 
三、《辦法》生效與政策過渡
 
《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國稅發(fā)〔2009〕124號等文件同時廢止?!掇k法》施行之日前,非居民納稅人已按有關規(guī)定完成審批程序并準予享受協定待遇的,繼續(xù)執(zhí)行到該審批有效期期滿為止;非居民納稅人已按有關規(guī)定提出審批申請,但尚未完成審批程序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非居民納稅人已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備案手續(xù)的,按本《辦法》第八條相關時間要求執(zhí)行。
最后更新時間:2015-09-16 閱讀:2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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