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典型案例(2022)之二

前文提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從其2022年審結的3468件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案件中精選20件典型案例,本文介紹專利民事案件的7個案例。
 
案例1
 
中國首例藥品專利鏈接訴訟案【中外制藥株式會社與溫州海鶴藥業(yè)有限公司確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糾紛案】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905號
 
【基本案情】中外制藥株式會社依據專利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藥品專利鏈接訴訟,請求確認溫州海鶴公司的“艾地骨化醇軟膠囊”仿制藥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中外株式會社的訴訟請求。中外制藥株式會社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溫州海鶴公司未針對保護范圍最大的權利要求作出聲明,未將聲明及聲明依據及時通知上市許可持有人中外制藥株式會社,其行為有所不當,應予批評;關于仿制藥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判斷,原則上應當以仿制藥申請人的申報資料為依據比對評判;經比對,涉案仿制藥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我國首例藥品專利鏈接訴訟案件。我國藥品專利鏈接制度初建,尚處于探索階段,本案判決對藥品專利鏈接制度實踐初期出現(xiàn)的新問題進行了符合立法目的的探索性法律適用,受到中外媒體和醫(yī)藥界的普遍關注和廣泛好評。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第一時間予以報道,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2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案例2
 
“蜜胺”發(fā)明專利及技術秘密侵權兩案【四川金象賽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燁晶科技有限公司與山東華魯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厚承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寧波安泰環(huán)境化工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尹某某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侵害技術秘密糾紛兩案】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559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
 
【基本案情】金象公司、燁晶公司系專利號為201110108644.9、名稱為“節(jié)能節(jié)資型氣相淬冷法蜜胺生產系統(tǒng)及其工藝”的發(fā)明專利權利人,金象公司亦為采用加壓氣相淬冷法生產蜜胺的方法及使用該方法的生產系統(tǒng)相關技術秘密權利人。金象公司、燁晶公司針對華魯恒升公司等四被告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金象公司亦針對上述四被告侵害技術秘密的行為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兩法院一審分別認定,四被告共同實施了專利侵權行為、技術秘密侵權行為,均判決停止侵害,并分別部分支持了有關損害賠償請求。雙方當事人對兩案均不服,均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各被訴侵權人具有侵權的意思聯(lián)絡,主觀上彼此明知,先后實施相應侵權行為構成完整的侵權行為鏈,客觀上分工協(xié)作,屬共同故意實施侵權行為,應當對全部侵權損害承擔連帶責任。遂改判支持權利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侵權人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方式銷毀侵權生產系統(tǒng)及有關技術秘密載體,共同連帶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合計2.18億元(其中,發(fā)明專利侵權案賠償1.2億元,技術秘密侵權案賠償9800萬元)。
 
【典型意義】這是目前人民法院針對同一工程項目判賠額最高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權利人金象公司為中外合資企業(yè),燁晶公司為高新技術民營企業(yè),侵權人之一華魯恒升公司系國有上市企業(yè)。兩案裁判不僅彰顯人民法院切實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堅定態(tài)度,也充分體現(xiàn)對內資和外資企業(yè)、國有和民營企業(yè)等各類企業(yè)的一體對待、平等保護。本案有關共同故意侵權及全部連帶責任的認定、賠償額計算的考量因素、停止侵害責任中銷毀侵權載體的處理方式等,對于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參考意義。
 
案例3
 
“伸縮縫裝置”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徐某、寧波路寶科技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與河北易德利橡膠制品有限責任公司、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696號
 
【基本案情】徐某系專利號為200410049491.5、名稱為“一種特大抗撓變梳型橋梁伸縮縫裝置”的發(fā)明專利權利人。涉案專利為交通運輸部發(fā)布的《單元式多向變位梳形板橋梁伸縮縫裝置》行業(yè)推薦性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專利權人徐某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涉案專利獨占被許可人路寶公司認為,冀通公司在平贊高速公路工程中,使用了易德利公司按照上述標準制造并銷售的伸縮縫裝置,兩公司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遂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公司停止侵害并共同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300萬元。一審法院認定,易德利公司、冀通公司侵害涉案專利權,判決易德利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徐某、路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專利為標準必要專利,推薦性標準中明確披露了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專利號及權利人聯(lián)系方式,且路寶公司曾于2016年函告易德利公司涉嫌侵害涉案專利權。易德利公司明知涉案專利的存在,非但沒有主動尋求專利許可,還再次未經許可實施涉案專利,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遂改判全額支持權利人300萬元賠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二審在認定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不存在過錯、專利實施人存在明顯過錯的基礎上,全額支持權利人的賠償主張,明確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件中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時應當重點考慮當事人過錯,凸顯保護善意行為人的司法政策導向。
 
案例4
 
“動態(tài)密碼USB線材”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深圳市租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森樹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24號
 
【基本案情】租電公司系專利號為201720131230.0、名稱為“一種動態(tài)密碼USB線材”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人。租電公司認為森樹強公司等實施了侵權行為,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森樹強公司等抗辯稱租電公司同日申請了技術方案實質相同的涉案實用新型專利和關聯(lián)實用新型專利,該關聯(lián)專利權已被宣告無效,基于同樣的理由,涉案專利權也應屬無效,故應駁回租電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定上述兩專利技術方案實質相同,涉案專利權明顯或者有極大可能歸于無效,故判決駁回租電公司的訴訟請求。租電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本案二審程序期間,森樹強公司對涉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涉案專利權穩(wěn)定性存疑或有爭議的情況下,后續(xù)審理程序存在多種可選擇的處理方式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作出妥適處理。本案經釋明,雙方當事人針對專利權穩(wěn)定性問題分別自愿作出相應的未來利益補償承諾,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基本案情、在案證據和雙方承諾,采用了“先行裁駁、另行起訴”的處理方式,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起訴。
 
【典型意義】本案在涉案專利行政確權程序已經啟動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首次嘗試引導雙方當事人針對確權程序結果的不確定性自愿作出未來利益補償承諾。裁判明確專利侵權案件中,在涉案專利權穩(wěn)定性存疑或有爭議的情況下,基于公平和誠信之考慮,人民法院可鼓勵和引導當事人自愿作出相關未來利益的補償承諾或聲明,既有效推進案件審理程序,又妥善平衡當事人實體利益。
 
案例5
 
“結固式錨栓”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福州百益百利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點掛建筑技術有限公司、張某某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066號
 
【基本案情】福州百益百利公司系專利號為201320534267.X、名稱為“結固式錨栓”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人。福州百益百利公司認為,上海點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張某某侵害涉案專利權,故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25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但上海點掛公司及張某某的抵觸申請抗辯成立,故判決駁回福州百益百利公司的訴訟請求。福州百益百利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有關抵觸申請抗辯不能成立;可以認定具體實施侵權技術方案的上海點掛公司和提供該技術方案的張某某共同實施了侵害涉案專利權行為;福州百益百利公司主張以上海點掛公司和張某某對外宣傳的經營規(guī)模作為損害賠償計算依據,上海點掛公司和張某某雖抗辯該經營規(guī)模屬于夸大宣傳,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實際侵權經營規(guī)模?;谏鲜鰧ν庑麄鹘洜I規(guī)模,綜合考慮其他在案因素,改判全額支持福州百益百利公司250萬元賠償主張。
 
【典型意義】本案結合被訴侵權人對外公開宣傳內容確定侵權行為規(guī)模,并在此基礎上綜合確定賠償數(shù)額,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損害賠償力度的司法導向,有效指引市場主體在商業(yè)活動中遵循誠信原則。此外,涉案專利產品雖為小部件、單價不高,但小專利也能獲得高判賠,提示任何人都應尊重他人創(chuàng)新成果。
 
案例6
 
“氣化爐除塵裝置及系統(tǒng)”專利權權屬兩案【航天長征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魯西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魯西化工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兩案】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652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293號
 
【基本案情】涉案專利分別系專利號為201620067057.8、名稱為“一種合成氣除塵系統(tǒng)”及專利號為201720586771.2、名稱為“一種氣化爐出口氣體噴淋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航天長征公司認為,魯西化工集團公司、聊城魯西化工公司與其合作期間,違反保密義務約定,以航天長征公司提供的技術申請涉案兩專利,遂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兩專利權歸航天長征公司所有。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技術方案是魯西化工集團公司、聊城魯西化工公司基于航天長征公司技術方案的改進技術方案,但有關改進不具備實質性特點,故判決兩涉案專利權歸航天長征公司所有。魯西化工集團公司、聊城魯西化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魯西化工集團公司、聊城魯西化工公司不能證明其在他人非公開技術方案的基礎上作出的改進屬于使發(fā)明創(chuàng)造具有實質性特點的創(chuàng)造性技術貢獻。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明確了以非公開技術方案的改進技術方案為保護對象的專利權權屬糾紛中的證明責任,合理界定了技術來源方和技術改進方獲得權利的基礎,避免沒有作出實質性技術貢獻的主體通過申請專利將他人非公開技術方案據為己有,有力保護技術來源方的合法權益。本案曾入圍“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投票環(huán)節(jié)。
 
案例7
 
“縫合器與縫合針套件”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權屬兩案【浙江左元醫(yī)療技術有限公司與萬某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兩案】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330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2365號
 
【基本案情】萬某系專利號為202020661599.4、名稱為“縫合器與縫合針套件”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以及申請?zhí)枮?02010343019.1、名稱為“縫合器、具有縫合器的治療裝置以及治療系統(tǒng)”的發(fā)明專利申請人。左元公司認為,萬某曾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職期間完成的上述兩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屬于職務發(fā)明,相關權利應歸左元公司所有,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左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中,全面梳理雙方當事人一系列矛盾糾紛,幫助其厘清各自核心訴求,充分釋明,耐心引導,一攬子化解雙方全部關聯(lián)糾紛,實現(xiàn)合作共贏。
 
【典型意義】兩案的成功調解,化解了雙方當事人積累多年的矛盾和系列糾紛,充分體現(xiàn)了以和為貴、互利共贏的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彰顯了人民法院努力減輕當事人訟累、實質性化解糾紛的司法態(tài)度。
 
(特別說明:除個別案件裁判文書因當事人主張涉及其商業(yè)秘密等需作進一步審核處理外,有關案件裁判文書均已在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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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3-04-18 閱讀:1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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